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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我市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  
我市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
信息来源:  |  信息编发:平阴县物价局  |   发布日期:2010-04-06
我市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
来自: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者:编辑部   预览次数:1422

为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参照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2008年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历史价格等因素,提出了我市2010年3月15日至10月1日过渡期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复,于今日公布过渡期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共涉及2800余个规格品种,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后,预计基本药物平均降价幅度可达20%左右。

全市83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和22家乡镇卫生院列入了试点实施范围。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不得提高其采购价格,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全部按进价销售。暂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以内,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

同时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重点抓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反馈工作。各试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要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基本药物公示栏,公示常用基本药物的价格,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公示屏。要加强价格监管,必须配备一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物价员,确保上报价格和相关数据真实、可信。必须建立基本药物购销台账,对基本药物的购、销、存及价格统一实行台账管理。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个月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是否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无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和规定的药品加成政策销售药品。对违价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具体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降价药品和价格,可登录济南市物价局网站(网址http://www.qpn.gov.cn)查询。

(价格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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